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屬於對財產權之違憲侵害?
(A)規定未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員工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繳代金
(B)規定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含量
(C)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法再處罰鍰
(D)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始按月給付
統計: A(1013), B(180), C(2787), D(2880), E(0) #1914536
詳解 (共 10 筆)
(A)釋字719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B)釋字577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
1.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2.另各類食品、菸品、酒類等商品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立法者對於不同事物之處理,有先後優先順序之選擇權限,相關法律或有不同規定,與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C)釋字751
一、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是否違憲?同法第45條第3項得扣抵負擔之規定適用於100年行政罰法修正前尚未裁處之事件,是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
1.就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釋示,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2.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未牴觸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3.統一解釋部分,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雖未將「緩起訴處分確定」明列其中,惟緩起訴處分實屬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故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解釋上自得適用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B)釋字766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上開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28條所定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C)命應履行負擔的緩起訴再處以行政罰 大法官宣告合憲
19:452017/07/21 中時 林偉信
酒駕或逃稅等案件檢方緩起訴處分,命當事人給付公庫或公益團體一定金額或勞務,但事後監理站或稅捐機關仍可再處以罰緩,包括高院法官錢建榮等5名法官及6位民眾認為這項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大法官會議今作成合憲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令履行負擔,這種負擔是一種條件、不是刑罰,所以行政機關再處以行政罰鍰,沒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也沒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沒有違憲。
(中時 )
(D)國民年金法部分違憲 遺屬可回溯請領
2018-07-14 00:37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陳妍霖/台北報導
國民年金修法後,仍有部分遺屬領取年金受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釋字第七六六號解釋,國民年金規定限制前年二月廿九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遺屬領取遺屬年金時間點,以「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宣告違憲。自本解釋發布日起,只要未超過五年時效,都可回溯請領。
勞保局回應表示,勞保有回溯條款,但國保原本沒有,後來才改有回溯條款,剛好有案例是發生在修法前,才會衍生爭議。
全案緣於一名高姓婦人在二○一○年六月廿三日死亡,其林姓丈夫遲至二○一二年一月卅日才向勞保局申請發給遺屬年金,經核定從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三千五百元。林認為勞保局怠於告知,導致他遲延申請,應補發從他太太死亡日隔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的年金,共十八個月、總計五萬四千元,遭駁回後,他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補發,都遭駁回,案件確定後他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認為,《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限制在二○一六年二月廿九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遺屬以「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始點,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違背憲法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宣告違憲,應從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解釋理由書表示,遺屬年金涉及憲法保障的生存權,請領條件是否複雜、追溯認定困難,是行政應克服的問題,且此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的部分給付,是基於追求行政便宜考量,並非重要公益。
至於因審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的合理配置,而限制領取遺屬年金的起點,相對於所犧牲的謀求遺屬生活安定法益,手段與目的間並不具實質關聯。
勞保局解釋,當初勞保有回溯條款,是發現投保人死亡、其遺屬遠在他處,要申請比較難。但國保原本是以遺屬提出申請當月起算,後來才修法改為從投保人死亡當月起算,回溯五年;類似像林男的案例目前僅有一例,有提出申請才會知道,若無主動提出申請,也很難去查到底有多少案例。
(A)釋字719
(B)釋字577
(C)釋字751
(B)釋字766
(C) 釋字第 751 號 【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
允許作成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負擔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裁處罰鍰,係立法者考量應履行之負擔,其目的及性質與刑罰不同,如逕予排除行政罰鍰之裁處,對應科處罰鍰之違法行為言,其應受責難之評價即有不足,為重建法治秩序及促進公共利益,允許另得裁處罰鍰,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另得裁處罰鍰之手段,連同應履行之負擔,就整體效果而言,對人民造成之不利益,尚非顯失均衡之過度評價,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不涉及一行為二罰之問題。尤以立法者為減輕對人民財產所造成之整體不利益效果,以避免過度負擔,於100年修正行政罰法時,同時增訂第26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應履行之負擔得扣抵罰鍰,系爭規定一更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屬於對財產權之違憲侵害?
(A)規定未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員工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繳代金
系爭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
(B)規定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含量
財產權之社會責任且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
(C)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法再處罰鍰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D)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始按月給付 .
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時,應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始按月給付(追溯補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