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憲法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 下列何者?
(A)本人及其父母
(B)本人及其配偶
(C)本人及其戶長
(D)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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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 B(623), C(172), D(4809), E(0) #1914539

詳解 (共 5 筆)

#3120287
受逮捕拘禁之人 應以書面告知本人與本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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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333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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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594
憲法第八條: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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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966
憲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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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444
憲法第8條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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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46964
未解鎖
憲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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