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集會遊行法規定之合憲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集會遊行主張共產主義作為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要件,違憲
(B)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作為不予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合憲
(C)無發起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仍應事先申請許可之規定,違憲
(D)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而採事前許可之規定,合憲
統計: A(1370), B(2838), C(1201), D(1484), E(0) #1914541
詳解 (共 10 筆)
(A) J445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A、B)
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違反同法第4條規定 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 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同條第2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 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3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 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 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 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 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
集會遊行法§8Ⅰ:「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學術、 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宗教、民俗、 婚、喪、喜、慶活動」
(D)
釋字第718號解釋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 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 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 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B錯誤的理由:舊集遊法第11條第2、3款之規定欠缺具體明確,在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事實狀態時,可僅憑未來有可能發生作為准否依據,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所以修法後加上“明顯”二字。
釋字第 445 號
1、舊集遊法第11條第1款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言論之集會遊行不予許可規定,屬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言論為事前審查,與憲法保障表意自由意旨有違。
2、舊集遊法第11條第2、3款之規定欠缺具體明確,在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事實狀態時,可僅憑未來有可能發生作為准否依據,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3、舊集遊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申請許可時間放寬至兩日,但依然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
釋字第 718 號
1、集遊法第8條,未將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排除需申請之列,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2、集遊法第9條第1項但書放寬緊急性集會、遊行申請許可時間,但仍須依據第12條等待最長24小時主管機關決定時間;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課予人民難以遵守之義務。
(A)(B)釋字445
(C)(D)釋字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