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
(A)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應即停止職權
(B)警察大學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
(C)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等
職務之規定
(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
統計: A(1578), B(4416), C(662), D(595), E(0) #1914537
詳解 (共 10 筆)
回九樓,b是受教育權,其他是工作權,題目問的是誰不涉及工作權的保障
(B) 釋字626:「... ... 因以色盲之有無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之虞,是否違憲,須受進一步之檢驗。」>>>無涉及工作權
(A) 釋字第 724 號 【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
內政部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其效果限制人民之結社自由及理事、監事之工作權,卻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A)釋字第724號【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解釋爭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
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
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
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之
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B)釋字第626號(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9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
,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9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
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
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
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
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
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及第159條規定
並無牴觸。(且不涉及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C)釋字第637號(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解釋爭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
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
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
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
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
旨尚無違背。
(D)釋字第750號【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案】(民國106年7月7日)
解釋爭點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
規定,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
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考試院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1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
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
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A)釋字724
(B)釋字626
(C)釋字637
(D)釋字750
A違憲 B不違憲 C不違憲 D不違憲
請問為何答案是B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