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然人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至少應有幾位發起人?
(A) 1 位
(B) 2 位
(C) 3 位
(D) 5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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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9), C(7), D(4), E(0) #2571113

詳解 (共 2 筆)

#4522868
第 128 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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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85
公司法第 2 條(公司種類)
1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2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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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發起人)
1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B) 
2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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