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偵查中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B)偵查中司法警察官得聲請法院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之接見
(C)辯護人於偵查中得接見羈押的被告
(D)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得接見,不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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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0), C(1), D(7), E(0) #3865968
統計: A(3), B(10), C(1), D(7), E(0) #3865968
詳解 (共 2 筆)
#7347278
| A) |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 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第1項,若要對羈押中被告與辯護人的接見通信進行限制,必須使用「限制書」。限制書應由法官簽名,並載明具體理由、方法及救濟方式等事項。 |
| (B) | 偵查中司法警察官得聲請法院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之接見 | 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僅有檢察官在偵查中認為有對羈押中被告進行限制的必要時,才有權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此項聲請權專屬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並無此權限,故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
| (C) | 辯護人於偵查中得接見羈押的被告 | 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辯護人有權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並互通書信。即便在偵查階段,此項權利仍受保障,只有在有事證足認辯護人可能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時,才可例外限制。 |
| (D) |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得接見,不得限制之 | 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不得限制。此為法律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所設之絕對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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