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男有A、B二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500萬元,尚積欠乙債務600萬元未清償。甲死亡前8年
曾贈與B新臺幣100萬元,供B創業之用。如乙向B請求償還債務,B應清償若干金額?
(A) 250萬元
(B) 300萬元
(C) 500萬元
(D) 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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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58), C(292), D(176), E(0) #2518187
統計: A(103), B(158), C(292), D(176), E(0) #2518187
詳解 (共 6 筆)
#5187040
應繼財產:500萬(遺產)+100萬(依§1173I,B創業歸扣)=600萬
A和B應繼分:
600萬/2=300萬
A:300萬
B:300萬-100萬(依§1173II扣除)=200萬
(以上部分不是重點)
(本題重點↓)
乙債權部分:
乙對被繼承人甲有500萬債權,依§1148、§1153,不管A和B最終分別應繼分是多少,兩人都對乙負500萬的連帶清償責任,因為500萬是兩人可以實際繼承的部分,錢要怎麼分是AB間內部問題,歸扣只是幌子別被騙了~
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協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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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434
§1148Ⅱ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53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B所得100萬為繼承開始前8年,不計入遺產
所繼承債務為500萬,與A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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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4375
第1148-1 條 (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II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73 條 (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
I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III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II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73 條 (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
I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III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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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147
繼承人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任一人或多數人為一部分或全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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