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沒收的敘述,何者正確?
(A)沒收為刑法上主刑的一種,得獨立宣告之
(B)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一律得單獨宣告沒收
(C)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沒收之
(D)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雖有正當理由取得他人之犯罪所得,仍一律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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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53), C(117), D(11), E(0) #3866419
統計: A(37), B(53), C(117), D(11), E(0) #3866419
詳解 (共 3 筆)
#7347874
沒收是主刑還是從刑: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只剩下「褫奪公權」(刑法§36),原本屬於從刑的「沒收」則被更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來源:法律010)
A:沒收是不屬於主刑或從刑的獨立法律效果,即使對沒犯罪的人也能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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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0:沒收之宣告
1.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2.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3.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2.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3.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B:沒收原則上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例外才能單獨沒收。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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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1:沒收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D:如果有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那即使是善意取得也能沒收。未發還於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也能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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