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刑事案件證人之拒絕證言及具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未滿 20 歲者,不得令其具結
(B)證人現為被告之配偶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
(C)證人係被告之父之弟之子得拒絕證言
(D)證人曾為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
統計: A(181), B(518), C(918), D(3061), E(0) #1856671
詳解 (共 10 筆)
第 180 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C)、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B)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D)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6 條 (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A)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B)證人現為被告之配偶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
配偶選擇作證,還是要負具結責任。
不得令其具結的條件只有第186條那二項。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 183 條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第 193 條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