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B)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為避免個別代理行為之矛盾產生,故必須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
(C)代理人與當事人間有基於信任之契約關係,故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D)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 者亦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44), C(6), D(16), E(0) #3505873
統計: A(5), B(44), C(6), D(16), E(0) #3505873
詳解 (共 2 筆)
#6632563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 此敘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3項的規定:「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避免代理人未經明確授權就做出影響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行為(例如撤回申請)。
ㅤㅤ
(B)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為避免個別代理行為之矛盾產生,故必須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
- 此敘述與法律規定相反。《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 立法理由是為了增進程序的便利與效率,避免因需要所有代理人共同簽署或出席而造成延誤。除非當事人與代理人之間另有特別約定限制,否則法律的預設是「單獨代理」而非「共同代理」。
|
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 1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2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3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A)。 4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5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 1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B)。 2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3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C)。
行政程序法第 26 條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D)。 |
ㅤㅤ
(C) 代理人與當事人間有基於信任之契約關係,故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 此敘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3項的規定:「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 代理關係是基於當事人對代理人個人的信任,因此代理人不能隨意將此等信賴關係轉嫁給第三人,必須先取得本人(當事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選任複代理人。
ㅤㅤ
(D)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 此敘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6條的規定:「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D)。」
- 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行政程序的安定與續行,避免因為當事人一方的狀態變動而導致程序中斷,進而影響程序效率與結果的確定。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