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 15 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 1 個月
(B)國內快捷郵件存局候領期間,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 5 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 1 個月
(C)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 1 個月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 2 個月
(D)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 15 日內,免付保管費。逾期者,除函件免付費外,其他郵件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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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5), C(362), D(89), E(0) #3355033
統計: A(19), B(75), C(362), D(89), E(0) #3355033
詳解 (共 3 筆)
#6849712
第一百八十八條
A:1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2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B:3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4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
D:1 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逾期者,除函件免付費外,其他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
C:2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A:1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2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B:3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4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
D:1 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逾期者,除函件免付費外,其他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
C:2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2
0
#7319964
188條
國內-------A
郵件
存局候領
期間,
以候領之
次日起算
15日為限,-------A
但收件人
得以
書面申請
延長至
一個月。-------A
逾期未領者,
依無法
投遞郵件之
規定處理。
寄件人
於前項
期限內
申請提前
退回或
於封面上
註明
留存幾日
無人領取
即退回
字樣者,
郵局
應依
其申請或
註記
辦理。
存局
候領之
國內------B
快捷郵件,-------B
自候領之
次日起算,
以
5日為限,-------B
逾期未領者
依第一項
後段之
規定辦理。
但收件人
得以書面
申請延長
至一個月。-------B
前三項
情形之
郵件,
依規定
應補收
逾期保管費、
退回費者,
於退回時
向
寄件人
補收之。
188-1
存局
候領之
國際-------D
郵件,
自候領之
次日起算
15日內,-------D
免付
保管費。
逾期者,
除函件
免付費外,
其他郵件
比照
第五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
按逾期
日數
交付
逾期保管費。
ㅤㅤ
國際-------C
郵件
存局
候領期間,
以候領之
次日起算
2個月為限。-------C
ㅤㅤ
(國際
郵件
無
申請延長
候領期限
的規定)
ㅤㅤ
ㅤㅤ
逾期
未領者,
依無法
投遞
郵件之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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