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得為下列何者強制處分?
(A)採取尿液
(B)採取血液
(C)採取指紋
(D)採取毛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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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4652), C(270), D(65), E(0) #1856672
統計: A(139), B(4652), C(270), D(65), E(0) #1856672
詳解 (共 9 筆)
#2984661
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 血液(B)=>限法官、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 尿液(A)、毛髮(D)=>限有相當理由
指紋(C)=>得違反意思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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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074
To最佳解:
第205條之1
主體為「鑑定人」
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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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451
採取尿液已宣告違憲(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此題答案(A)也可以選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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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639
第 205-1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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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508
司法警察有權直接強制採取尿液、指紋、毛髮等非侵入性的證據 [1.3, 1.4]。
但是,抽血是對人體有較高侵入性的檢查,法律規定這項處分不能由司法警察自行決定。
必須先獲得法官或檢察官的許可才能執行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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