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事業違反規定,無正當理由,對他事
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對該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惟主管機關對於前述
規定之裁處權,因多少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A)2 年
(B)3 年
(C) 4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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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93), C(9), D(988), E(0) #1036155
統計: A(259), B(93), C(9), D(988), E(0) #1036155
詳解 (共 3 筆)
#2512138
40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41條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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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216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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