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所稱之嚴重不良反應?
(A)皮膚過敏
(B)暫時性失能
(C)永久性失能
(D)導致使用者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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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8), B(36), C(17), D(43), E(0) #3380063
統計: A(1698), B(36), C(17), D(43), E(0) #3380063
詳解 (共 6 筆)
#6292908
- 嚴重不良反應比較:
化粧品嚴重不良嚴重反應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 醫材嚴重不良事件 - 死亡
- 危及生命
- 暫時or永久性失能(B)(C)
- 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 導致住院(D)
- 死亡
- 危及生命
- 永久殘疾
- 導致永久性傷害的併發症
- 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 導致or延長住院
- 死亡
- 危及生命
- 永久殘疾
- 導致永久性傷害的併發症
- 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 導致or延長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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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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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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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時限 |
l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自得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 l 前項通報,於緊急時,應即先以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前項期間內至網路系統完成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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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保存時限 |
化粧品業者應就可資證明前條第一項通報內容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通報日起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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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內容 |
一、通報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通報者得知前條第一項情事之日期。 三、產品名稱。 四、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 五、嚴重不良反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之情形。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或文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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