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起,多少年內重購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 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已納增值稅額內 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A)2 年
(B)3 年
(C)5 年
(D)6 年 (出處:土地稅法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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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9), B(566), C(773), D(367), E(0) #177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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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209
第35條(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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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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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5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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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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