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B)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C)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D)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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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9), C(21), D(47), E(0) #3505875
統計: A(22), B(9), C(21), D(47), E(0) #3505875
詳解 (共 1 筆)
#6630530
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依據訴願法 §47 III準用行政訴訟法§73 III,訴願寄存送達須10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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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依據訴願法 §47 III、行政訴訟法§73 III,寄存送達須10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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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釋字第797號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行政程序之寄存送達,自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不須經過一定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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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7號 109 年 11 月 20 日 解釋爭點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解釋文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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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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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47 III:(準用行政訴訟法 §73 III),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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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73 III:「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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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第 47 條 (訴願文書之送達) I.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II.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III.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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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 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2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3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4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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