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
(A)受監理站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業者
(B)受稅捐機關委託代收稅款之農會員工
(C)受警察局委託辦理拖吊業務之民間拖吊場員工
(D)受內政部委託執行研究計畫之私立大學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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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 C(1), D(10), E(0) #3865972
統計: A(9), B(1), C(1), D(10), E(0) #3865972
詳解 (共 2 筆)
#7347327
A) ✅ 受監理站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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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这是典型的“委託公務員”案例。汽车定期检验业务,原是监理机关的法定权限,现依法委托给民间业者执行,受委托的业者人员因此被视为刑法上的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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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见解:实务上,此类人员若在检验过程中收受贿赂而放水,会被依贪污治罪条例的重罪追诉,足证其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公務員。
(B) ❌ 受稅捐機關委託代收稅款之農會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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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选项有争议。代收税款的农会员工确实是受国家委托从事公共事务,但部分实务见解认为,他们并非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公权力,而是处于辅助机关的地位,因此不符合“委託公務員”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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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见解:有法律问题将农会员工代收税款认定为“委託公務員”。但也有见解强调,此非无争议,其认定核心在于该员工是否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
(C) ❌ 受警察局委託辦理拖吊業務之民間拖吊場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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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这是典型的“行政助手”,而非“委託公務員”。行政助手是指在行政机关指挥监督下,协助处理行政事务的辅助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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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见解:民间拖吊业者仅在警察指挥下从事拖吊作业,本身并无独立决定权,属于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非刑法上之委託公務員。
(D) ❌ 受內政部委託執行研究計畫之私立大學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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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并非“委託公務員”。教授执行研究计划,旨在进行知识探索,并非行使公权力,其与委托机关之间并无上下隶属关系,相关采购仅为附随事项,与公共事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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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见解:实务上,即使是受政府委托的公立大学教授,也不具委託公務員身分;私立大学教授当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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