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詐欺集團車手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冒名或以假名向金 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且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應如何處罰之?
(A)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A)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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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23), C(2302), D(192), E(0) #2066964
統計: A(82), B(123), C(2302), D(192), E(0) #2066964
詳解 (共 3 筆)
#3906191
洗錢防制法 第 15 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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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9086
民國113年7月16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之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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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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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www.tsailin.com.tw/news/details.php?id=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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