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欲約定分管契約將A地分成3區,由甲、乙、
丙分別管理A1、A2、A3,且25年不得分割。甲、丙均同意該分管契約內容,惟乙不同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逾20年者,該約定無效
(B)共有物之管理費僅由同意分管契約之甲、丙負擔
(C)甲、乙、丙雖訂有不分割之約定,如遇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請求分割A地
(D)分管契約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方得為之,故如乙不同意,該分管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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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2), C(474), D(138), E(0) #2518191
統計: A(53), B(12), C(474), D(138), E(0) #2518191
詳解 (共 6 筆)
#5921204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欲約定分管契約將A地分成3區,由甲、乙、 丙分別管理A1、A2、A3,且25年不得分割。甲、丙均同意該分管契約內容,惟乙不同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逾20年者,該約定無效>>參照民法第823條第二項,不動產不分割期限不得逾30年。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B) 共有物之管理費僅由同意分管契約之甲、丙負擔>>各自按其應有部分負擔之。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C) 甲、乙、丙雖訂有不分割之約定,如遇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請求分割A地>>參照民法第823條第三項,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D) 分管契約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方得為之,故如乙不同意,該分管契約無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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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136
請問分管契約的成立、中止不是要全體一致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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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4039
D、 ⚠️分管決定只須「多數決」;是分管協議才是『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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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820: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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