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後,才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仍成立妨害公務罪
(B)妨害公務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C)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公然侮辱,必須是當場為之
(D)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無法論以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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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 C(21), D(6), E(0) #386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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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760
這題考的是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章」的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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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公然侮辱,必須是當場為之

此為正確選項。 刑法第140條前段明文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始構成本罪。所謂「當場」,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或附近,且時間上與職務執行具有密切關聯性,不須與執行職務行為同時同地,只要時間、空間上與職務執行有緊密關聯即可。若非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當場,對公務員之公然侮辱僅能另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斷。

(A)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後,才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仍成立妨害公務罪

此為錯誤選項。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對「執行職務時」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為必要。刑法第135條第1項明定,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若公務員已完成職務執行後,始對其施以強暴脅迫,因已非「執行職務時」,不成立妨害公務罪;若該行為侵害公務員個人法益,應視情節論以傷害、恐嚇或強制等罪。

(B) ❌ 妨害公務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此為錯誤選項。 妨害公務罪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故非告訴乃論之罪,無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得主動偵查起訴。相對而言,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則屬告訴乃論,依第357條規定須經被害人告訴始得追訴。

(D) ❌ 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無法論以妨害公務罪

此為錯誤選項。 刑法第138條明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正是妨害公務罪章所規範之行為,得論以刑法第138條之罪。實務上,若一行為同時觸犯第135條及第138條,可能論以想像競合。惟須注意,該物品須為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始該當本罪;若僅為一般辦公用物品(如辦公室冷氣、茶杯等),與職務無直接關聯,則僅能論以普通毀損罪。

? 妨害公務罪章各罪要件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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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類型 法條 關鍵構成要件 告訴乃論
妨害公務執行罪 第135條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非告訴乃論
侮辱公務員罪 第140條前段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非告訴乃論
毀損公物罪 第138條 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 非告訴乃論
普通毀損罪 第354條 毀損他人之物 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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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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