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起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免訴,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及於全部
(B)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無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C)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D)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仍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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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245), C(3432), D(394), E(0) #1856675
統計: A(481), B(245), C(3432), D(394), E(0) #1856675
詳解 (共 10 筆)
#3131927
起訴的效力
1.對人的效力: 起訴的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第266條)
2.對事的效力: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第2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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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688
有罪、有罪始生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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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9176
「起訴不可分」: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未經起訴之他部犯罪事。(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依實務上看法認為,「若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縱未起訴之部分應構成犯罪,根本上既不生牽連關係,即無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餘地。」(37特覆3722)亦即,起訴部份或未起訴部份,若其一為無罪,則無牽連關係,此時則無「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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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218
B
檢察官就強盜並當場殺人之強盜部分起訴,其後又將已起訴之強盜部分撤回,法院應如何處理?
(A)無庸為任何裁判 (B)就強盜殺人之事實審判之 (C)為不受理判決 (D)就強盜之事實審判之
C
檢察官起訴甲搶奪乙脖子上之金項鍊,法院審理中發現甲實際係猥褻行為,而致該項鍊脫落。法院就本案應如何 處理?
(A)法院應將起訴法條從搶奪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
(B)法院必須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後始能變更起訴法條
(C)法院應為甲無罪之判決 (D)法院應命檢察官追加起訴強制猥褻罪後始得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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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949
| 未提起罪名 | 未提起被告 | |
| 公訴(檢察官) | 及於 | 不及於 |
| 告訴 | 不及於 | 及於 |
公訴:檢察官僅對甲提起竊盜罪,但沒有對共犯乙提起,法院只能判甲而已。這時檢察官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起訴。
檢察官僅對甲提起竊盜罪,但漏掉了殺人罪,法院還是能判甲殺人罪的部分。
告訴:告訴人只起訴甲的偷竊罪,但沒有對共犯乙提起,法院還是能判乙。
告訴人只起訴甲的偷竊罪,但漏掉殺人罪,法院只能判偷竊罪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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