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何法規之主管機關排除地方主管機關?
(A)全民健康保險法與藥害救濟法
(B)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C)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與藥師法
(D)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與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統計: A(5489), B(745), C(72), D(169), E(0) #1837944
詳解 (共 6 筆)
(A)中央/中央 → 正解
(B)中央/中央+地方
(C)中央+地方/中央+地方
(D)工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中央
快速整理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
(1)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2)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化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1)硬體及衛生條件→工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查之
(2)軟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之國產藥品製造業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藥品優良製造評鑑申請表: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赴廠檢查之。
「會同大整理」相關法源引用: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一項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由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依申請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變更登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申請核發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核准變更登記。
藥事法 第 71 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
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
驗之用者為限。
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為之。
本條所列實施檢查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化妝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 15 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三條
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應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 PIC/S)其規範
所訂定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該規範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分
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3 條
其硬體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編及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並由工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查之;
其軟體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檢查之。
第 4 條
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之國產藥品製造業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藥品優良製造評鑑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檢查:
一、通過硬體檢查之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填具製藥工廠基本資料查核表,並依查核表所載事項檢附工廠基本資
料(Site Master File,以下簡稱 SMF)。
前項檢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赴廠
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