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區段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
者,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多
少?
(A)百分之 20
(B)百分之 30
(C)百分之 40
(D)無減徵
(出處:土地稅法第 3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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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4), B(430), C(3607), D(403), E(0) #1776010
統計: A(1164), B(430), C(3607), D(403), E(0) #1776010
詳解 (共 4 筆)
#4237676
(一)抵價地:區段徵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得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按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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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220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
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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