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事實行為?
(A)無主物的先占
(B)所有物的拋棄
(C)埋藏物的發現
(D)遺失物的拾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9), B(1415), C(388), D(199), E(0) #3010182
統計: A(289), B(1415), C(388), D(199), E(0) #3010182
詳解 (共 5 筆)
#5646725
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無主物之「先占」(民法第802條)、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3、804條)、埋藏物發現(民法第808條)、加工(民法第814條)、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所有物之拋棄為「法律行為」
資料取自以下網站
https://m.xuite.net/blog/andwer1972/twblog/127801672
所有物之拋棄為「法律行為」
資料取自以下網站
https://m.xuite.net/blog/andwer1972/twblog/12780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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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387
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效果依法律之規定,不問行為人之效果意思,法律行為之效果則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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