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A)受破產宣告之公司
(B) 16 歲之高中一年級學生
(C)受監護宣告之人
(D)受輔助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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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6), C(12), D(15), E(0) #3866424
統計: A(1), B(46), C(12), D(15), E(0) #3866424
詳解 (共 4 筆)
#7347948
民法§26: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A:務實上不會直接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規範套用在法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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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1.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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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C: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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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2: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1.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3.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4.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3.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4.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D:務實上認為受輔助宣告人依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僅一些行為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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