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是審判中事實調查的正確順序?①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事項;②調查證據;③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A)①③②
(B)②①③
(C)③①②
(D)③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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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218), C(2149), D(81), E(0) #488549
統計: A(743), B(218), C(2149), D(81), E(0) #488549
詳解 (共 7 筆)
#2360978
【審判程序】
1. 朗讀案由
2. 人別訊問
3.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4. 權利告知 (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事項)
5. 調查證據
6. 訊問犯罪事實
7. 科刑紀錄調查
8. 命辯論
9. 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10. 被告之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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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46750
刑事訴訟法第287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95條規定之事項。
同法第288條第一項,調查證據應於第287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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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79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事項→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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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77
| 第 95 條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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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477
286->287->287-1
6
1
#5809408
【審判程序】
1. 朗讀案由
2. 人別訊問
3.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4. 權利告知 (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事項)
5. 調查證據
6. 訊問犯罪事實
7. 科刑紀錄調查
8. 命辯論
9. 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10. 被告之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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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746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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