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成立犯罪
(B)未因而獲得利益者,仍應構成未遂犯
(C)未因而獲得利益者,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未因而獲得利益者,仍屬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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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2), C(2), D(13), E(0) #3865974
統計: A(26), B(12), C(2), D(13), E(0) #3865974
詳解 (共 2 筆)
#7347338
依《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币3千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法条明定「因而获得利益者」为构成要件,若无利益结果,则不成立本罪。
二、本罪为结果犯,且不处罚未遂犯
依本罪之立法理由及实务一致见解,图利罪经修正后已明定为结果犯,且删除未遂犯之处罚。其目的在于使公務員易於區分「便民」與「圖利」,避免因構成要件不明確而影響行政效率。
《检察署办理贪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3点亦明确:「本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第5款之『图利』,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为限。」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59号判决要旨更明确指出:图利罪「以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并因而获得利益,为其构成要件,且无处罚未遂犯之特别规定,是该罪属于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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