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透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之國際債券,其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之限制為:
(A)無申報數量之限制
(B)不得超過 99 個交易單位
(C)不得超過 9 個交易單位
(D)每次申報以一單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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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146), C(516), D(237), E(0) #1968589
統計: A(197), B(146), C(516), D(237), E(0) #1968589
詳解 (共 1 筆)
#368979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第19條
國際債券透過本系統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之,其交易及申報單位如下:
一、買賣斷採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百分之一元;附條件採利率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二、每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十萬元、日圓一千萬元,其他貨幣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三、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九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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