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刑事案件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之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B)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其上訴期間 10 日係自送達判決於該辯護人後起算
(C)自訴人撤回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
(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其上訴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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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529), C(3153), D(471), E(0) #1856678
統計: A(235), B(529), C(3153), D(471), E(0) #1856678
詳解 (共 10 筆)
#2965691
(A)被告之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B)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其上訴期間 10 日係自送達判決於該辯護人後起算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C)自訴人撤回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 (O)
第 356 條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其上訴人為被告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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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984700
(B)
一○二年刑字第五號決議
1. 因而辯護人之上訴權係代理權性質,既謂之代理權,其存在自須依存於被告本人,若被告之上訴權已喪失,辯護人即不得再行上訴。
2. 換言之,辯護人之代理上訴權係依附於被告之上訴權之內,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起算,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本件被告甲之上訴權既已逾期,其選任辯護人乙即不得再以被告名義,為甲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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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438265
刑事訴訟法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2年刑議字第5號提案) 節錄
辯護人之代理上訴權係依附於被告之上訴權之內,辯護 人為被告利益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起算,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
B的解釋
40
3
#5481891
速解:
關於刑事案件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關於刑事案件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告之輔佐人 配偶、法定代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B) 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其上訴期間 10 20日係自送達判決於該辯護人 被告後起算
(C) 自訴人撤回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 ~公訴優先,自訴受限原則
(D) 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其上訴人為被告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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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63141
回8樓的問題,獨立上訴就是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上訴,實務上書狀的寫法應表明:
1. 上訴人之姓名,並括弧註明(即被告之父/母/配偶),例如:「上訴人張三(即被告李四之父)」。
2. 表明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之意旨,例如在書狀裡面寫:「上訴人之子李四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年度○○字第○○號判處○○刑。上訴人為被告之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獨立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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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746
(B)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其上訴期間 20 日係自送達判決於該辯護人後起算
被告收受判決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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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888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請問是指當事人的名字改為法代或配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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