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7期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試題(第二節)#123769
年份:113年
科目: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48.甲君擔心未來遺產較多,想進行分年贈與,但又擔心直接贈與小孩後,會減少小孩孝順之誘因。因此規劃成立 1 個他益信託,以 2 名小孩乙君與丙君為信託受益人,甲君擔任委託人,並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僅保留調整乙君與丙君之受益比例之權利,有關此規劃之觀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此規劃之受益人不特定,因此無法承作他益信託
(B)未來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乙君或丙君,不須課贈與稅
(C)甲君仍有權利將受益人改為甲君自己,信託本質上仍為自益信託
(D)甲君僅保留調整乙君與丙君之受益比例之權利,信託契約成立時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