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800萬元。其繼承人共3人,分別為配偶乙及父母丙丁。甲以遺 囑贈與其兄長戊200萬元,乙之特留分數額為何?
(A) 100萬元
(B) 150萬元
(C) 200萬元
(D) 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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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5), C(336), D(72), E(0) #1869139

詳解 (共 3 筆)

#4167948
Ziliya Tzeng 國三上 (2018/09/12)  

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有配偶+順位,亦即乙+第二順位丙、丁

配偶乙在此情況下,應繼分為1/2,丙、丁各為1/4

而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故應為應繼遺產800萬元之1/4,2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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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115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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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057
第1144 條 (配偶之應繼分)配偶有相...
(共 4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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