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因涉犯殺人未遂罪,經司法警察通知到場詢問,下列何者正確?
(A)甲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甲辯護
(B)未與甲同居之堂哥,得獨立為甲選任辯護人
(C)甲可選任不具律師資格之大學法律系教授為其辯護
(D)與甲分居之配偶,得獨立為甲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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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45), C(134), D(1504), E(0) #2988538
統計: A(325), B(45), C(134), D(1504), E(0) #2988538
詳解 (共 9 筆)
#5594943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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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278
C選項
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任之。」不過有時被告所信任之人並非律師,由其為被告辯護,對被告未必不利,因此,前條但書另規定:「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因此,民眾可經審判長同意,選任無律師資格者擔任辯護人。
所以只有審判中可以請非律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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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321
(A)偵查中,精神障礙或原住民才適用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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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488
A選項
偵查中強制辯護之適用:
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
與 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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