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異議即使有理由,異議人仍不能聲請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A)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B)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C)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所為對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D)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命強制提出文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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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61), C(154), D(116), E(0) #3427834

詳解 (共 6 筆)

#6421671
112.11.29修正
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B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A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項第四款第四項第八款之異議為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B、C、D
ㅤㅤ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C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D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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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902
第 77-19 條 ⊕聲請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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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0806
下列何種異議即使有理由,異議人仍不能聲請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A)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行政訴訟法第 77-19 條第4項第4款,,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ㅤㅤ

行政訴訟法第 77-19 條

 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2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處分提出異議(B)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3   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4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處分提出異議(A)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C)(D)、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5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項第四款(B)及第四項第八款(C)(D)異議為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行政訴訟法第 484 條

1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C)。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D)。

2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3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行政訴訟法第 77-19 條第6項
(C)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所為對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77-19 條第6項
(D)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命強制提出文書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77-19 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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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299
第 77-19 條
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項第八款之異議為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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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750
民事訴訟法§77-19聲請或聲明裁判費之徵收
1.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2.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3.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4.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5.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6.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項第八款之異議為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A:並非民事訴訟法§77-19第六項可聲請退還裁判費之事由之一。
B、C、D:皆為可聲請退還裁判費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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