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委任、委託與委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三者皆屬行政機關管轄權移轉之情形,為管轄法定原則之例外
(B)委任及委託發生於同一行政主體間,委辦發生於不同行政主體間
(C)委託及委辦須有法規之依據,委任則因機關間有隸屬關係,故無須法規依據
(D)下級行政機關請上級行政機關代為處理事務,非屬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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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515), C(3818), D(251), E(0) #2129395

詳解 (共 10 筆)

#3750880
委託(權限委託):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1)委託係指互相不隸屬的機關之間,而將管轄權移轉的情形。惟須注意在委託的情況下各機關仍然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下,即使受委託機關為獨立機關,亦無不同;其在組織上的層級關係亦非所問。為行政機關之間的水平關係。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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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970

至於D選項

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含民意機關之監督)、行政救濟體系及國家賠償責任之歸屬。至請中央機關代為辦理之事務,不涉及權限移轉者,自非法所不許,亦無庸以法規授權;如為明確計,認須以法規明文規範,建請使用「委由」文字,以與委託、委辦之概念區辨。


同理,下級地方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上級地方政府。至請上級地方政府代為處理不涉權限移轉之事務時,建議使用「委由」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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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9468

(A)三者皆屬行政機關管轄權移轉之情形,為管轄法定原則之例外

→ 正確,原則上管轄法定,而管轄權移轉就是例外


(B)委任及委託發生於同一行政主體間,委辦發生於不同行政主體間

→ 正確,一般來說委任與委託是發生在中央政府行政機關間,不然就是地方政府行政機關間;如果發生在中央政府行政機關與地方政府行政機關間,那就是委辦。


(C)委託及委辦須有法規之依據,委任則因機關間有隸屬關係,故無須法規依據

→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D)下級行政機關請上級行政機關代為處理事務,非屬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情形

→ 正確,請上級機關代為辦理之事務,不涉及權限移轉者,自非法所不許,亦無庸以法規授權,如為明確計,認須以法規明文規範,建請使用「委由」文字,以與委任、委託之概念區辨。(行政院法規委員會94年度第5次諮詢會議會議後研議共識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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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964

(1)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稱委託與委任之情形,只能適用於在同一行政主體之下的管轄權移轉。若管轄權之移轉,發生在兩不同行政主體之間時,則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適用。


(2)不同行政主體但具上下隸屬關係的管轄權移轉─委辦:


例如,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管轄移轉,應適用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關於委辦之相關規定。而上級地方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管轄之移轉,亦同。而關於委辦,僅限上對下的管轄移轉,並不允許下級將管轄權限移轉上級。

(3)不同行政主體之間且無上下隸屬關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然而在此情形之下,並無管轄權移轉。

其型態樣式有以下數種

1.職務協助

2.行政助手

3.代行

4.公法上的無因管理

 

題目是在行政程序法 乃至 地制法規範下,故B對 因為行政程序法強調行政ㄧ體

至於c基於管轄法定原則 管轄權的轉移都需要法律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解釋:「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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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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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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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005

回樓上,國考會把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跟行政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分開,所以只要題目中沒有講到「行政委託」或「公權力委託」相關字眼時,一般而言就是單純指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的委託。

另外,你可能誤會了行政主體的意思,行政主體是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具有獨立法人格,大致而言就是公法人的概念。假設環保署委託機車行代為檢驗排氣,從前面行政主體的定義來看,就會遇到邏輯上的問題:

1.機車行不是公法人,僅是受行政委託代辦檢驗的業務而已。

2.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這一點來說,機車行在受行政委託的範圍內所做的業務,就相當於是行政機關自己做業務一樣,所以仍然是同一個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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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9600

有人可以跟我解釋一下為啥B對嗎

委託行使公權力步算委託ㄇ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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