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事件之陳述何者錯誤?
(A)甲女每月薪水均全部交給配偶管理,所有花費需控制在 2 千元內,還得逐筆核銷,符合家庭暴力經濟 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B)乙男常以電子通訊設備長期持續性監視以掌控同居女友行蹤,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及跟蹤行為
(C)丙男在國中就讀,經常遭受男同學以警告、嘲弄或辱罵之言語及動作,造成丙男心生畏怖,丙男母親 得向法院提出保護令之聲請
(D)丁女對子女施以虐待行為,法官得依職權核定保護令中加害人處遇計畫,並要求實施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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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6), B(313), C(8647), D(391), E(0) #2019898
統計: A(2006), B(313), C(8647), D(391), E(0) #2019898
詳解 (共 10 筆)
#3465317
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經濟暴力所做的定義為「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在這抽象的定義下,現實生活中,「經濟暴力」究竟會以什麼樣的實際作為來呈現呢?鄔亞軒(2016)曾從國外文獻統整出三種可能方式:
- 控制家內經濟:相對人掌控家中經濟大權,嚴密監控被害人的花費,像是不給予足夠的家用,卻要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
- 經濟剝削:限制被害人可取得的經濟資源,採取的方式包括偷竊、製造債務、超出支付能力的支出。
- 妨害家外就業:被害人想要透過外出工作來賺取生活費用,相對人可能會多方干擾,像是破壞與騷擾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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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562
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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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2775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nn第 2 條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nn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nn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nn 規定之犯罪。nn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nn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nn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nn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nn 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nn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nn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nn第3條:nn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nn一、配偶或前配偶。nn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nn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nn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nn nn故(C)選項之丙男母親無法提出保護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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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187
B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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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011
請問為什麼B是可以的呢?同居但是沒有婚姻關係也是用家暴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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