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聲請再審,原則上沒有期間的限制
(B)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為之
(C)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為之
(D)判決確定後,即不可聲請再審,只能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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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98), C(71), D(1258), E(0) #2988539
統計: A(491), B(98), C(71), D(1258), E(0) #2988539
詳解 (共 4 筆)
#5591355
刑訴法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C)
刑訴法第422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裡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B)
刑訴法第423條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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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865
(D)判決確定後,有兩條路走,一個是再審,一個是非常上訴。可依具體情況決定走哪條路
兩者區別在於:非常上訴是針對法律上(違法)的錯誤,再審針對事實認定上的錯誤」
1.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刑訴441)
2.再審:刑訴420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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