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方違 反成屋買賣契約之約定未付清價款,賣方得沒收已付價款充 作違約金,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至多多少為 限,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A)百分之 5
(B)百分之 10
(C)百分之 15
(D)百分之 20 (出處: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 載事項十二、違約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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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0), B(1000), C(2501), D(586), E(0) #177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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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422
十二、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八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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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241

十二、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八點(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十點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九點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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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003
~真如關鍵字記法~ 所沒收之已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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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5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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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1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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