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2人,甲生前贈予乙創業基金100萬元、丁結婚禮金80萬元,另在 丙學成歸國時,贈與其60萬元。甲死亡後留下遺產600萬元,試問丙能繼承多少遺產?
(A) 200萬元
(B) 220萬元
(C) 260萬元
(D) 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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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92), C(299), D(33), E(0) #1869141

詳解 (共 2 筆)

#3016530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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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136
50. 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2人,甲生前贈予乙創業基金100萬元、丁結婚禮金80萬元,另在丙學成歸國時,贈與其60萬元。甲死亡後留下遺產600萬元,試問丙能繼承多少遺產
遺產600萬
繼承人乙(配偶)、丙、丁(子女)
贈予乙創業基金100萬元、丁結婚禮金80萬元>>為應繼遺產
贈與丙之60萬題目沒說二年內之贈與不計入應繼遺產
600+100+80=780
乙丙丁應繼分:780*1/3=260
乙繼承:260-100(創業基金)=160
丙繼承:260
丁繼承:260-80(結婚禮金)=180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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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4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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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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