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下列何者為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3 目規定,得豁免辨識實質受益人?
(A)大方儲蓄互助社
(B)財團法人互惠保險基金
(C)友情薩摩亞群島公司
(D)小明銀行為信託專戶之受託人,且具有帳戶實質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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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56), C(59), D(1576), E(0) #1999833

詳解 (共 3 筆)

#4594304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3 目

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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