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程序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 或建物新建等事項,其期間至多不得超過多久?
(A)6 個月
(B)1 年
(C)1 年 6 個月
(D)2 年 (出處:平均地權條例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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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33), C(1303), D(104), E(0) #2686479

詳解 (共 2 筆)

#5204273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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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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