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雖因撥款錯誤之行政事實行為而取得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尚不得作成下命處分命 乙返還
(B)甲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乙返還
(C)甲機關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D)甲須向普通法院訴請乙返還所受領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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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7), C(0), D(11), E(0) #3505884
統計: A(34), B(27), C(0), D(11), E(0) #3505884
詳解 (共 2 筆)
#6632015
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乙雖因撥款錯誤之行政事實行為而取得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尚不得作成下命處分命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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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提到「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這通常被認定為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而非基於一個授益行政處分(例如:原本就沒有准許補助的公文,只是公務員匯款時帳號輸錯或金額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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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的處理(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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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撥款純屬事實行為(如本題的作業疏失誤撥),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形成「公法上不當得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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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下命權: 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例如《失業保險法》等有明文授權),否則行政機關並不具備「直接下令人民還錢」的公權力地位。行政機關雖然有「返還請求權」,但不能自行作成行政處分(下命處分)要求人民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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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起訴訟: 行政機關若要討回這筆錢,必須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作為執行名義。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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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乙返還❌
如前述,當一個行為被定性為「事實行為」時,就不存在可供撤銷的「行政處分」,也因此無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來作成返還處分。故此選項在此脈絡下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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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C)。 |
(C) 甲機關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但本案甲機關無合法行政處分可作為行政執行依據,因此不得逕行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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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須向普通法院訴請乙返還所受領之不當得利❌
- 爭議的根源是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行為,屬於公法關係,因此產生的不當得利是「公法上不當得利」。
- 公法上的爭議應由行政法院管轄,而非普通法院。選項中的「普通法院」指稱錯誤,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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