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
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
(B)以出席人數 1/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合計 1/3 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C)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
有權人得於 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D)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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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