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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2932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29324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54 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機關 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無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之權利,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B)僅有原處分機關可以補正處分理由,其上級機關不得為之
(C)只要在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處分理由,均屬適法
(D)補正理由雖不足以支持原處分之合法性,亦不影響補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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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2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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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 3.原告之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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