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若想運用通例課程方案(general case programming)教導重度障礙學生,請問下列觀點何者有誤?
(A)依據目標技能、學習者與環境三者特質來決定教學範圍。
(B)需界定學習者適當的反應與可能出現的錯誤。
(C)訓練重點為精熟而非類化(generalization)。
(D)用未教學的例子來做測試探針(pro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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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6), C(1399), D(129), E(0) #2007354
統計: A(29), B(16), C(1399), D(129), E(0) #2007354
詳解 (共 2 筆)
#5417910
通例課程方案(general case programming)是Engelman和Carnine (1982)所提出。
他們將學習遷移視為「通例行為學習(general case learning)」。
根據他們的定義,「當學生會某類行為中的某些工作後,則此類行為中的其他任何類似的工作,都能正確的反應,他就學會了通例行為」。近年來,這種課程設計的原則,已成功地被應用到教導智能障礙兒童技能的學習和類化上(何素華,民76)。
步驟:
1.分析教學步驟並界定教學範圍
2.分析刺激與反應中的共同特質及變化情形
3.選擇訓練及評量範例
4.安排範例順序:安排範例順序宜從刺激與反應中的共同特質先教,而後再教變化情形;變化的教學也宜從最小的變化至最大的變化。
5.教學:在教學過程中可視學生的需要加入提示系統。
6.評量並偵測類化情形:宜隨時評量和記錄學生的表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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