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當客戶是法人、團體時,關於辨識實質受
益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客戶無論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都應辨識
實質受益人
(B)所謂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是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
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C)對於所有於國外掛牌上市公司之客戶,都
應辨識其實質受益人
(D)客戶是台電、中油等公營事業機構,非政府機關,
仍應辨識實質受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 B(1096), C(54), D(57), E(0) #2760985
統計: A(66), B(1096), C(54), D(57), E(0) #2760985
詳解 (共 3 筆)
#5242911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第三條第七項
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2.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金融機構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二)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三)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四)金融機構辦理財產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或不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除客戶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1
0
#5655734
所謂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實質受益人),是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 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