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於民國 102 年的最新修訂版本內容觀之,下列對哪幾類身心障礙學生有 將「轉介前介入仍難獲改善」的條件列為鑑定基準規定之一者?
(A)發展遲緩、學習障礙。
(B)智能障礙、學習障礙。
(C)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
(D)情緒行為障礙、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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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6), C(1668), D(18), E(0) #2007362

詳解 (共 2 筆)

#3793930

情緒行為障礙

1.定義: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2.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3.鑑定基準:

(1)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2)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3)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學習障礙

1.定義: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2.鑑定基準:

(1)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2)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3)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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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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