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關於反致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之規定,於準據法為當事人之本國法時始有適用
(B)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括轉據反致
(C)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並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D)當事人為無國籍人時,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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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5), B(176), C(272), D(139), E(0) #378226
統計: A(675), B(176), C(272), D(139), E(0) #378226
詳解 (共 5 筆)
#889638
我的理解如下,有錯請不吝指教:
(B)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括轉據反致→錯誤
直接反致,即「我國法認為適用該A國人國家的法律,但該A國法律卻規定此時適用我國法律」;間接反致,即「我國法認為適用該A國人國家的法律,但該A國法律規定此時適用B國家的法律,然後B國家的法律又規定此時適用我國法律」;轉據反致,即「我國法認為適用該A國人國家的法律,但該A國法律規定此時適用B國家的法律」。第6條本文規定是轉據反致,但書分別規定了直接反致跟間接反致。
(C)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並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錯誤
婚約的當事人,如果為A國人,依A國(婚約)法律規定適用本國法,就是直接反致,所以有第6條適用。
(D)當事人為無國籍人時,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錯誤 本法規定當事人為無國籍人時,適用住所地法。
(B)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括轉據反致→錯誤
直接反致,即「我國法認為適用該A國人國家的法律,但該A國法律卻規定此時適用我國法律」;間接反致,即「我國法認為適用該A國人國家的法律,但該A國法律規定此時適用B國家的法律,然後B國家的法律又規定此時適用我國法律」;轉據反致,即「我國法認為適用該A國人國家的法律,但該A國法律規定此時適用B國家的法律」。第6條本文規定是轉據反致,但書分別規定了直接反致跟間接反致。
(C)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並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錯誤
婚約的當事人,如果為A國人,依A國(婚約)法律規定適用本國法,就是直接反致,所以有第6條適用。
(D)當事人為無國籍人時,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錯誤 本法規定當事人為無國籍人時,適用住所地法。
至於此時住所地法有上述反致的情形,是否適用第6條規定,有肯定、否定說。通說(大多數的學者)採肯定說,認為此時有第6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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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404
反致只有『屬人事件』才有反致的適用:
反致的三種類型:
直接反致(§6但書前段)、間接反致(§6但書後段)、轉據反致(§6本文)
1.直接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我國法
2.間接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其他法→我國法
3.轉據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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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71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 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 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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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825
涉及到外國人、外國事、外國地的民事事件,應該適用的法律不ㄧ定是中華民國法律,可能是美國法、英國法或法國法等等,所以必須透過選法規則來找出一個應該適用的法律,這一個應該適用的法律就是本案的「準據法」。
例如老美夫妻因工作關係居住台灣,上台灣法院鬧離婚,這時候有關離婚的要件如何,就可能應該適用美國當地的法律規定,此時這個美國法就是準據法
例如老美夫妻因工作關係居住台灣,上台灣法院鬧離婚,這時候有關離婚的要件如何,就可能應該適用美國當地的法律規定,此時這個美國法就是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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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69
哪位先進能指出BCD的錯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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