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同時向多人借款,但隨即還清。甲事後忘記其欠乙的新臺幣5,000元,亦已還清,而再次清償,
乙雖明知甲已經清償,但還是欣然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B)甲得請求乙償還5,000元,並附加利息
(C)甲得請求乙償還5,000元,但因為並非乙要求其再次清償,故甲不得請求附加利息
(D)甲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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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892), C(378), D(24), E(0) #2396916
統計: A(73), B(892), C(378), D(24), E(0) #2396916
詳解 (共 7 筆)
#6310379
這邊跟180連結一下 可能有誤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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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例外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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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指的情形是給付之人甲明知自己無給付義務卻仍為給付的狀況
但依這題明知的是乙 而他是受清償之人 所以跟例外情況不符
所以依舊是179+182
但依這題明知的是乙 而他是受清償之人 所以跟例外情況不符
所以依舊是17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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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325
182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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