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身心障礙學生類別為十三類,資賦優異學生類別為六類
(B)為推廣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C)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D)國民教育階段之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及區域資優教育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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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25), C(501), D(988), E(0) #1806088

詳解 (共 8 筆)

#2847019
(A)身心障礙學生類別為十三類,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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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5679

(D)國民教育階段之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資優教育方案:資優學生平時課程的安排與原班相同,利用於課後、空白時段,假日或寒暑假的方式進行資優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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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043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

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

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第 35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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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604

(D)少了個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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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838
第 35 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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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187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即"特教班&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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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203
第 35 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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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413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
學校及幼兒園為實施身心障礙教育,得設下列特殊教育班: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學校為實施資賦優異教育,得設下列特殊教育班: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高級中等學校設置者為限。
第二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巡迴輔導班,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或幼
兒園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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