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我國所定義之語言障礙學生,不包含以下哪種類型?
(A)語言發展異常
(B)選擇性不語
(C)語暢異常
(D)嗓音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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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833), C(17), D(47), E(0) #1595622
統計: A(6), B(1833), C(17), D(47), E(0) #1595622
詳解 (共 2 筆)
#2694758
第 6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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